2007年8月2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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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检察院首次尝试刑事和解
质疑:容易滋生“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赞同:提高矛盾解决效益,减少国家司法资源耗费
李青

  “感谢检察机关的宽大处理,给我重新做人的机会。”江西省永丰县藤田镇村民曾小明一时冲动,持刀伤人,在得到受害方的谅解后,检察机关依法给予了他不起诉的宽大处理。据了解,这是江西省检察机关实践刑事和解的第一个案例。
  今年4月,曾小明和同村村民刘某玩牌时,因找钱问题争执起来,举刀砍向刘某。刘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为轻伤乙级。
  永丰县检察院公诉科肖科长介绍,他们经过调查发现,刘某住院期间,曾家已赔偿了刘某的全部医疗费,并取得了刘家的原谅。受害者刘某也曾表示,曾小明是家里的惟一劳动力,曾妻身有残疾,自己已经得到了赔偿,不想看到曾小明去坐牢。
  5月,刘某提出申请,请求检察机关不要追究曾小明的刑事责任。鉴于此,永丰县检察院尝试应用刑事和解方式,对曾小明作出不起诉处理。为避免今后产生新的矛盾,两方还签订了处理协议,达成和解。
  刑事和解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但在实践中,却面临着巨大挑战,质疑的声音不绝于耳。有网友评论这相当于“用钱买刑”,认为刑事和解容易滋生“人情案”、“关系案”,甚至是“金钱案”。
  对此,永丰县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姚建才表示,刑事和解与民间“私了”有所不同,“私了”具有随意性、操作不规范性,处理结果很有可能违背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而对于刑事和解,检察机关一是以法律解释者的身份告知双方当事人和解将对案件的解决施以何种影响;二是审查当事人和解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等。
  姚建才表示,刑事和解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矛盾解决的效益,减少了国家司法资源的耗费。从试行的相关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看,结果是令人满意的。
  对于社会各界对刑事和解的争议,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处宋处长表示,归根结底是如何正确适用刑事和解的问题:和解的前提是在法律程序下进行,对刑事案件民事赔偿较好的、主观恶性小的、情节较轻的,可以酌情从宽;不能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基层院办案时不能明知不可而为之;刑事和解还只适合轻刑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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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和解,是指通过调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谈,共同协商达成经济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包括经济赔偿和解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其最主要的理论核心是恢复正义理论。它体现了公正、效率的法律价值,契合了构建和谐社会、维护公平正义的时代主题。